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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加强网络生态治理是维护网民切身利益的需要

网络整理 2022-05-16 17:03

长沙晚报手持长沙2月16日电 据人民日报报道,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以下简称《网络条例》)。 》),自2020年3月1日起生效。当我们利用互联网的便利,自由、快速、海量地浏览和阅读网络信息时,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造假、流量诈骗、账号操纵等也属于污染网络生态。

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络条例》的出台旨在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网络生态治理,是建立健全网络综合管理体系,培育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网民切身利益的需要。

网络暴力危害社会

根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2019》调查,青少年在上网过程中遭遇暴力、辱骂信息的比例为28.89 %。其中,“网络嘲讽”和“侮辱或使用侮辱性词语”是最常见的暴力侮辱,分别占74.71%和77.01%。其次是“恶意图片或动态图片”和“语言或文字恐吓”,分别为53.87%和45.49%。

由于网络用户的匿名性和隐蔽性,网络暴力已成为威胁互联网环境的一大危害。许多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随意发表伤害性、侮辱性、煽动性和虚假言论,对当事人或公众的名誉和隐私权造成严重损害。

网络空间的净化

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网络条例》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网络治理体系;二是维护广大网民切身利益的需要。 《网络规划》中的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为基础,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制度,营造清晰的网络空间,以构建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宣传正能量、处理违法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需要带头承担责任,规范自身行为。网络内容生产者必须保证其发布的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并具有正面导向;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良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

当然,网民的自律也是必不可少的。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调查,截至2019年,中国网民规模已达到8.54亿,在庞大的网民中,以年轻网民居多。

《网络条例》的颁布,是新时代中国互联网生态治理的良好开端。有法可依、依法治理是实现互联网良性生态治理的根本措施。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单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为了完善互联网治理,《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两部法律也在制定之中。

网络生态治理是一场硬仗,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和网络服务使用者。责任担当,齐心协力打赢这场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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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适用本规定。

本条例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网络信息化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晰网络空间、构建良好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弘扬正能量、治理违法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上网时发现邪教宣传内容应做到,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责任。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协调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根据各自的职责划分其行政区域。

第四条网络信息内容的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5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包含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弘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三)展现经济社会发展的亮点,体现人民群众的伟大奋斗和热血生活;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的精神;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化解疑虑,分析事实,帮助引导群众形成共识;

(六)有助于提升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示一个真实的、立体的、全面的中国;内容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

第六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非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歪曲、诽谤、亵渎、否认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恐怖、极端主义活动;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

(10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网络信息内容的制作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的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

(二)炒作丑闻、丑闻、坏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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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害的不当评论;;

(五)表现出血腥、恐怖、残忍等导致身心不适;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

(七)宣扬低俗、粗俗、媚俗的内容;

(八)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诱发未成年人不良习惯等;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有负面影响的内容。

第八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向上、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

第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则,完善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话题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响应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系统。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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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并应当预防和抵制传播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依法处理,保存相关记录。 ,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报告。

第十一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取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并在以下关键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板块)积极提出本规定等)第5条规定的信息: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首屏、弹窗及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

(二)网民公众号信息服务选择、热搜等;等;

(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片和默认搜索等;

(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首页首屏、列表分类、弹窗等;

(六)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首屏、发现、选择、列表分类、弹窗等;

(七)互联网网站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服务首页首屏、列表类别、皮肤、联想词、弹窗等;

(八)首页首屏、精选、列表分类、弹窗等;窗口等;

(十)电商平台首页、推荐区等;

(10一)移动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及首屏、推荐区等内置信息内容服务;

(10二)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内容栏目、专区、产品等;

(10三)其他位于产品或服务显着位置,可能引起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用户关注的关键链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在上述关键链接中呈现本文件。提供第 7 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信息。推荐模型,建立和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独立选择机制。

第十三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上网时发现邪教宣传内容应做到,方便未成年人获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平台设置的广告位和平台展示的广告内容的审查检查,对违法广告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布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并根据用户账号信用状况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门户,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有关情况。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年度报告。社会评价等

第十八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用户应当文明、健康地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和用户协议的要求,认真履行相应义务。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群、论坛的创建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论坛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平台公约等规定,规范群、论坛信息发布等。

第二十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监督网络违法不良信息,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

第二十一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互联网及相关信息技术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侵犯他人隐私,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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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或者技术手段进行流量诈骗、流量劫持、虚假注册账号或者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第二十五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的形象的标志和国家。以国家重大事件、重大纪念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从事违法违规的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第二十六条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服务引导和桥梁作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反对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条: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制定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指导会员单位建立提高服务标准,依法提供网络服务。信息内容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鼓励行业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宣传指导,提高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治理能力,增强全社会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意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

第二十九条鼓励行业组织推进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按照章程建立行业审查等评价奖惩机制,加大对会员单位的奖惩力度,增强会员意识值得信赖。

第三十条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网信工作。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网信部门应当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配合网络信息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台账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网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部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价。行政区域。

第三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及时采取警告整顿、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措施。清除违法信息内容,做好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互联网信息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按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络信息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信息更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信息更新,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由网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网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予以处理。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限制上网行为、禁止行业准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规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生产、复制、传播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用户,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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