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9月21日,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天之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0)京0108民初32739号,审理法官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断,上海天之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助技术手段进行刷量服务,使播放量、点赞量和评论量不高的作品迅速降低热度,帮助用户进行虚假宣传,破坏了快手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提供的刷量服务不正当地借助了上诉的竞争优势,使作弊用户获取不应当获得的优先级关注,导致快手平台评价系统数据不确切,降低了快手平台的市场名声,损害了上诉市场竞争力。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天之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声称,其公司营运的网站2019年注册买快手播放量的网址,2020年开始营运,经营期间为2020年2-7月,不到半年。
刷量业务不是其主营业务,获利极小,充值系针对影视会员服务,收取费用为正常价位的6-8折,利润为冲值费用的5%,与快手主张的业务无关。
且运营网站未出现快手”字样和快手相关产品,未给快手方面导致损害,快手主张的赔付数额偏高。
法院觉得买快手播放量的网址,原告营运的快手平台上的访问数据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原告依托平台数据获取的商业利益依法遭到保护。
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上海天之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付上诉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及合理支出6000元等。